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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概况

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位于沁阳市团结西路1号。现有检察干警59人,内设8个部门,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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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内容

来源:办公室 作者:qysjcy 发表日期:2018-07-05 浏览量: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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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内容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地位★

一是检察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一样,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二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别设立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1、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刑事犯罪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2、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以及民事、行政裁判是否正确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主要内设机构及职责★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审查是否同意逮捕,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羁押期限,对侦查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和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刑罚执行机关和刑罚执行场所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5、民事行政检察部门: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②对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③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并移送相关案件线索。

6、检察技术部门: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

7、案件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通过案件受理、分流;案件流程监控;案件文书监督管理;接待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涉案财物监督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等方式对本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管理活动。

8、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主要承担涉及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以及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等检察业务。

9、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面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

 

★申诉问答★

您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有错误的,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答:您可以申请再审,行使申诉权。但对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申诉权行使的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或知道(应当知道)相关法律规定事由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诉权的行使有哪些途径?

答:一、您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您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您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人对民事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答: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有申诉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诉书。申诉书要写明申诉理由和请求,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如人民检察院对您的申请作出了抗诉的决定,将会启动什么法律程序?

答:人民法院将会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对您的案件进行再审。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可否进行审查?

答:可以审查并行使调查权,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新增了哪些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答:修改后的民诉法新增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调解书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拓展为对法院诉讼程序、诉讼结果和执行活动等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新增了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那么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有哪些?

答:1、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

2、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和举报的;

3、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主动邀请的;

5、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需要监督的。

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

答: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

4、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的执行;

5、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6、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几种?

答:1、检察建议

2、纠正违法通知书

3、检察和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进行监督吗?

答: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监督吗?

答: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构成违法犯罪的,向有关部门移送犯罪线索。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职责

 

★举报须知★

举报工作重要性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依法受理群众举报,切实查清事实,确保人民群众的控告权、举报权,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走访举报、书信举报、网上举报、电话举报、传真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为“12309”,异地举报的,在“12309”前加拨被举报人所在地的长途区号即可。“12309”电话24小时开通。人工接听服务只限上班时间提供,其他时间群众可选择录音举报或传真举报。若使用录音举报,举报电话将在录音结束后提供录音密码,群众应妥善保存,凭借密码可再次拨打“12309”查询举报处理情况。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4)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向社会公布时,涉及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的赔偿请求。

(6)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法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

 

★刑事申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刑事赔偿案件★

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被害人救助★

对不起诉案件中,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伤,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已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应当给予救助。因过失犯罪或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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