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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沁阳市人民检察院监察科 作者:qysjcy 发表日期:2018-07-24 浏览量: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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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工作纪律,强化作风建设,严格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检察干警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的行为,切实树立检察干警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干警监督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八小时以外”是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其他时间(包括各类假期时间)。

第三条  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坚持从严监督、从严管理、预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促进检察干警提高自身修养,规范言行举止,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条  加强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同时,注意保护干警个人隐私,不影响干警正常的社会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五条  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铭记身份,注意形象,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不发表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不一致的言论。

(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品行端正,作风优良。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家庭和谐,邻里团结。

(四)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

(五)远离“酒局”、“牌局”,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六条  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必须禁止的行为:

(一)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参与除亲属之外的婚丧喜庆事宜,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公务接待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

(二)与身边的企业老板或利益相关人拉拉扯扯、勾肩搭背、违规吃请,接受“感情投资”,以及其他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求相违背的行为。

(三)本人及父母、配偶和子女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尤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四)利用职务影响或干扰其它执法执纪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法违纪。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家庭成员、亲朋好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及谋取私利。

(六)出入与身份不相符的奢侈消费娱乐、服务场所,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和迷信活动。

(七)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违背社会公德或有损于社会风气的活动,搞各种不正之风,讲排场、摆阔气,热衷于“傍大款”,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编织“关系网”。

(八)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粗暴处理邻里关系,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九)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私人生活和个人交往中披露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恶意散布歪曲事实、丑化检察干警形象、破化检察干警队伍团结统一的言论。

(十)其他需要管理监督的问题。

第七条  加强对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组织监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干警“八小时以外”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对不听劝诫,我行我素的,应及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八小时以个” 行为的监督,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及时了解发现全院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对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

(二)社会监督。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向社会公布管理监督内容和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处理。举报电话为12309,03915650371。

(三)家庭监督。通过入户走访、个别谈话、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向检察干警家庭成员、近亲属和邻里了解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情况。一般对检察干警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安排调查。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院党组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认真执行本规定。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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