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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第一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宋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木案案例

来源:综合业务部 作者:qysjcy 发表日期:2020-11-06 浏览量: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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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单位沁阳市第一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机厂)。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一机厂出于优化环境、落实环保部门整改意见的目的,决定将厂里的杨树顶账给李某某,计划将树砍伐后种植桂花等景观树。李某某找到砍树人王某某后,李某某、王某某与宋某某(系一机厂副总经理)以单位名义签订伐树协议,在签订协议时,李某某、王某某要求宋某某在协议中添加了由厂里负责办采伐证,并告知宋某某如果无证采伐会被判刑。后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宋某某同意李某某、王某某先对厂里的死树、折断的树、被风刮倒的树进行砍伐,砍伐第二天即被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滥伐林木为70.5969立方米。

    【诉讼过程】该案由沁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于2018年3月15立案侦查。沁阳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6月21日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18年10月18日对此案作相对不起诉。

    【典型意义】宋某某受一机厂老板的安排参与单位卖树事宜,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同意王某某、李某某伐树,是为单位利益的职务行为,一机厂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单位犯罪,宋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进行伐树,系滥伐林木罪的共犯。一机厂因厂区的杨树存在枯死、折断、被风刮倒等情况,严重影响厂容,沁阳市政府、沁阳市环保局分别下文件要求进行整改,其次在全国进行环保治理的过程中,厂里出于环境保护的考虑,想在三月份这个适宜种树的时节通过对这些树木的砍伐补栽桂花树等景观树,其主观出发点是好的,非为私利,但因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了违法后果。从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上来讲,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优化法治环境,护航经济发展,一机厂及宋某某等人已经从本案中汲取了教训。在办理案件时,要兼顾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对案件作相对不起诉,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企业顺利运行,稳定企业广大职工的人心,助力沁阳本地经济发展、服务大局出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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